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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I未来指北-话题圆桌,本文邀约创作者数字生命卡兹克,对AI创作内容的版权问题,进行深度解读。
在AI越来越被普及之后,有越来越多的创作者下场,开始使用AI,来创作自己的一些作品。
但是在这个时间点,很多的创作者,都非常关心一个问题:AI版权。
特别是最近的有两个月,在聊天中有密集想了解的,比如影视飓风,比如某国企,比如港中大等等。
大家的问题几乎都聚焦在两个问题上:
我用AI直接创作的内容,会有侵权的可能吗?
我用AI直接创作的内容,我拥有版权吗?
大家现在最忌惮的,就是第1点,我可能用AI出的内容,会侵别人的权。
毕竟现在典型的AI绘图工具比如Stable diffusion和Midjourney这么泛滥,但是你并不知道他们到底用了什么数据集来训练自己模型,这些模型数据到底有没有授权。
数据训练对于普通用户来说就是一个黑盒,特别是数据集这玩意儿,中间转手不知道多少层,真到终端用户调用并生成成品的时候,都盘包浆了...而且,也正因为有越来越多的AI内容被投入商用,我们更要看到技术与利益背后的风险。
前段时间有个典型是,4月23日,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开庭宣判,原告获赔25万。
原告殷某作为配音师,发现自己的声音被一款名为“魔音工坊”的APP以“魔小璇”出售。殷某随即以被告行为侵权为由,将“魔音工坊”的运营主体北京某智能公司等五被告起诉到北京互联网法院。
被告中广影音将原告为其录制的3本书的音频交给被告微软中国,被告微软中国又将原告的声音炼了AI声音模型,并向被告上海蓝云网络和被告北京信诺时代授权对外出售。然后北京信诺时代又跟小问智能签了采买合同,最终小问智能买了微软中国的殷某的AI声音模型,上架到“魔音工坊”上。
可以看到这期间倒了多少手。
虽然中广影音称自己有那3本书的音频的著作权,但不包括授权他人对原告殷某声音进行AI化使用的权利。所以虽然没有侵犯“著作权”,但是侵犯了原告殷某的人格权。
民法典第1023条规定,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的保护,明确将声音权益作为特殊的人格利益予以保护。即人格权。
所以最后判决是,中广影音和微软中国有明确的侵权行为,所以这两要赔25万。而另外三就是买卖关系,主观上不存在过错,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,道个歉就行。
你看,对于公司主体来说,这个链路非常清晰,但是我更关心的是另一点:
“魔音工坊” 有几百几千万用户,一定有无数人用了"魔小璇"的AI声音去做各种各样的AI作品,那这些人侵权了吗?
这个答案其实非常明确:
不侵权。
因为整个案子,原告殷某告的都是侵犯人格权,而并不是著作权。
微软中国是用原告殷某为中广影音录制的3本书的音频去炼的模型,这3本书音频的著作权是在中广影音手上的,所以并不构成侵权著作权。构成的一直都是侵犯人格权。这两公司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。
而“魔音工坊”的用户们,并不知道这声音是殷某的,也并没有用殷某这个主体来进行宣传,所以其实并没有侵犯人格权。
而之前的AI孙燕姿的例子,你不仅炼了AI孙燕姿的声音,还明确的用AI孙燕姿来进行宣传,甚至开直播要打赏,这就是侵犯了孙燕姿的人格权。而只是单纯的声音相似,其实不构成人格权的侵权。除非你故意的混淆声音的主体。
所以可以从这个例子中看到,人格权和著作权,都有可能侵权,但是却是完全不一样的维度。
那到底什么情况我们有版权?什么情况下我们会侵权?怎么避免侵权?
所以为了搞懂这些问题,也为了让自己更有一根弦,我花了将近一个月的时间,去看了大量的过往的资料和案例,也咨询了很多律师朋友,这里特别感谢竞天公诚律所的超级大佬,数据合规组的合伙人周杨周律师(去年上了Legal Band的知名合伙人),不厌其烦的给我这个法律小白,解答了N多相关的问题,也让我对AI版权有了自己心中的答案。
所以我想用这一篇文章,把我现在的调研结果写出来,希望能给N多的创作者一个答案。
当然,我是法律外行,这些更多的是我调研与咨询的结果,如果有不对的地方,希望大佬们多多指正!感恩。
那,让我们进入正文吧。
Midjourney就比较狗一点,大多数情况下,你都有用Midjourney生成的图片的所有权,除非你是年收入超过100w美元的公司的员工,那你必须开通“pro”或者“Mega”计划才拥有这些图片的所有权。
同时,你在有这些图片的所有权的同时,你会永久的、全球的、非独家的、可转授权的、免费的、不可撤销的版权许可,以复制、准备衍生作品、公开展示、公开表演、转授权和分发你输入到服务中的文本和图像提示,以及通过服务产生的任何资产。这个许可在本协议由任何一方终止后仍然有效。
非常的狗。你虽然有你的图片所有权,但是你也无条件的授权给了Midjourney,他可以用你的图去做几乎任何事情。
而像Runway这种,就更强盗一些,有兴趣的可以都去看看。
但是大部分的AIGC平台,都比较整齐划一,把所有权给到用户。版权给你,侵权了也是你自己的事。
但这并不意味着 AIGC 平台在此场景下绝对免责。在权利人知晓侵权内容是来自AIGC 平台的情况下,权利人完全有可能主张AIGC平台与用户构成共同侵权,并要求 AIGC平台与用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
更多的是根据用户和 AIGC 平台对于被控侵权元素的贡献程度,来判断两者内部如何分摊侵权责任。
甚至在某些时候,权利方直接会来告AIGC平台。
目前在国内,最典型的就是广州互联网法院判的(2024)粤 0192 民初 113 号案件(AI奥特曼侵权案)。
原告是奥特曼中国区的版权代理商,被告是经营着某AI网站(化名Tab)的公司,Tab网站提供具有AI对话及AI生成绘画功能的服务。原告指控被告在其运营的网站上,通过AI生成了与其奥特曼形象实质性相似的图片。
如用户输入“生成一个奥特曼”,即生成奥特曼形象图片;
输入“奥特曼融合美少女战士”,即生成奥特曼身体拼接美少女战士长发形象的图片等。而且该网站生成的奥特曼形象与原告奥特曼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。
知识产权法里边有一个特别古老的原则,就是大家的常识,就如果你按照你的常识就能够判断你生成的这个图片,它明显的就是一个侵权图片,那就构成侵权。除非你能证明除Tab网站的AI公司里没有人了解奥特曼形象,也从未接触过奥特曼形象。
虽然Tab只是一个接别人绘图API的网站,但是根据《AIGC 暂行办法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:“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,是指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(包括通过提供可编程接口等方式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)的组织、个人。”Tab网站被认定为服务提供者(运营者),构成实质性侵权。
最后判决是原告胜诉。支持了原告索赔(不过从30w砍到了1w)以及在停止生成奥特曼形象的请求。但没支持原告请求删除模型训练侵权数据的要求。
原因是该案的被告只是AIGC服务提供者而不是服务技术支持者(模型开发者),大模型是由第三方公司提供的,原告也没有追加第三方公司为共同被告。
不过在我国根据《AIGC暂行办法》第七条规定,你如果想通过算法备案,就必须使用具有合法来源的数据和基础模型,如果涉及知识产权的,则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。
换句话说,在想拿到算法备案时,只有你的数据本身是没有侵权的,才能通过算法备案。
所以对于普通用户是否侵权其实已经很清晰了,版权是一条非常完整的,且不可中断的链条。不管素材是在模型端,还是在数据传输的中间,只要出现了版权问题,就会一直延续下去,不会因为面临二次加工、或者因为基数庞大的用户群,就让已经出现的侵权风险消失。
所以回到那个问题:
我用AI直接创作的内容,会有侵权的可能吗?
明确的说:会。
能给的建议也不多,最基本的就是:尽量回避与知名艺术家或知名作品相关的提示词。如果必须模仿知名者的风格或者相关作品时,应特别重视生成品是否构成“实质性相似”。
我用AI直接创作的内容,
我拥有版权吗?
我用3000条prompt生成了1个视频,和用1条prompt生成了随便1幅图,肯定前者能够受保护。
我只做几个音符,和我写整首歌,肯定是后者得到保护。
当然,上述还是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,但是过于简单,或者完全不成体系,可能不能被视作“作品”。
第二个,具备“独创性”和“智力创作”。
这个要具体看情况认定,但是肯定不能直接ctrl c+v。
但是有一点,现在大家都用prompt,但是万一同一个咒语产生的效果过于雷同,咋整?
在使用prompt生成作品,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做创作过程,独创性和智力创作可以在这里得到体现,故而生成的作品也可以得到相应保护。
同一个AI,同一条指令,生成的不一定是同一个作品,更何况一千条指令一千个哈姆AI。当然,相似程度与版权关系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。这个目前还没有具体的案例。
也给大家一点关于“作品”在制作过程中的存证方法。
首先当然是过程中留档、截图,比如设计师在设计过程中,存过程草稿就是一种非常常见的做法。
在做完之后,你可以选择在作品上进行署名,法律规定,在作品上署名的,即为作者,有相反证明的除外。
当然你也可以通过邮箱或第三方存储平台进行存证,第三方储存平台包括通过朋友圈、微博、微信公众号或其他线上平台发布分享内容,通过上传的主体,内容和时间,证明获得著作权的时间和权属。注意,账号一定要实名,或者用自己的手机号登录。
当然还有更厉害的,比如你的重要作品,想保护知识产权,你直接打印出来,用邮政寄给自己,然后收着,别拆,中国邮政的邮戳就是你的知识产权生效日期。
希望大家,都能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吧。
以上,既然看到这里了,如果觉得对这个话题感兴趣,欢迎评论区留言。
来源:腾讯科技
编辑:Luk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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